新疆:明确政府采购信息须在指定平台发布

政府采购信息网 张建芳 2024-05-13 09:58:38

《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规定了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发布时限、发布平台、格式内容等都作出了明确规定,但实践中依然有很多不规范的做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发布不规范既影响政府采购透明度,不利于公众开展社会监督,又损害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所以要加强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工作。”

为规范全区政府采购信息公开行为、强化信息公告管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的通知》(新财购〔2024〕18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要求,中国政府采购网新疆分网即新疆政府采购网是中国政府采购网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全区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发布的唯一指定媒体,各地各部门应当公开的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和监管信息,应当及时在新疆政府采购网公开。

信息公开是社会监督得以实现的基础,如果政府采购信息不在统一的、指定的媒体平台发布,则无法确保供应商以及其他社会公众及时、准确获得相关采购信息。“这既不利于供应商公平参与政府采购、提升政府采购项目的竞争性从而让采购人采购到价廉物美的货物或服务,也影响公众监督。”上述相关负责人强调。

“谁实施、谁公开,谁制作、谁公开”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遵循的原则。《通知》要求各级财政部门、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对其提供的政府采购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发布的政府采购信息不得有虚假和误导性陈述,不得遗漏依法必须公开的事项;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政府采购信息;不得在新疆政府采购网站上发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有损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以及与政府采购无关信息。

《通知》还对全区唯一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发布媒体作出要求:指定媒体应当自收到政府采购信息起1个工作日内及时发布收到的政府采购信息;要加强安全防护,确保发布的政府采购信息不被篡改、不遗漏,不得擅自删除或修改信息内容;确需修改信息内容的,原渠道退回至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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